2007年8月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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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滑梯出意外学校家长共担责
朱晓燕 红红

  本报讯 余杭一所小学组织学生春游,9岁的小甜在玩滑梯时被同学小磊从背后推下滑梯,造成十级伤残。几天前,杭州余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,学校和小磊家长共同承担责任。
  去年4月7日,小甜和小磊由学校组织去安吉竹博园春游。当天下午1点半左右,学校安排学生玩滑梯时,想早点轮到的小磊口中一边说:“快点快点”,一边推着前面的同学往前走,不料使小甜从2米多高的滑梯上摔了下来,手臂骨折。
  经过住院治疗,小甜还是不幸留下了十级伤残。关于赔偿问题,小甜父母和学校及小磊父母之间一直协商未成,故小甜父母起诉到余杭区法院,要求学校和小磊的父母赔偿医疗费2万余元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  审理中,学校认为,小甜的伤是小磊造成的,这是意外事件,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。而小磊的父母则辩称,小甜并不是小磊推倒的。
  余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,小甜受伤主要是因为小磊推人造成的,因此小磊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。而小磊是未成年人,他的侵权行为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,应由其监护人,即小磊的父母承担。而学校作为春游活动组织者,未完善安全注意义务,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
  法院一审判决小磊的父母赔偿小甜经济损失2万余元的75%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250元;学校赔偿损失的25%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50元。
  (朱晓燕 红红)